石城縣縣城建成區范圍內棚戶區綜合
改造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實施棚戶區綜合改造,加快改善棚戶區居民生活居住條件,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國發〔2013〕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棚戶改造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36號)、《中共石城縣委辦公室 石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石城縣加快推進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依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相關規定,結合省市棚戶區改造工作要求與縣情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棚戶區綜合改造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群眾自愿、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 縣城棚戶區改造范圍為縣城建成區范圍內住房簡陋、環境較差、年代久遠、安全隱患多的區域。
第四條 改造補償簽約期限
改造補償簽約期限自縣人民政府發布房屋改造決定公告之日起90天內(房屋改造簽約分三個階段)。
第五條 改造補償實施程序
(一)宣傳發動。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改造決定并予以公告后,房屋改造實施單位在房屋改造范圍內開展房屋改造與補償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二)調查登記。在房屋改造實施前,房屋改造實施單位組織對改造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申請棚戶區改造房屋所有權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在房屋改造范圍內向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公布。
(三)簽訂改造協議。房屋改造實施單位發布房屋改造協議簽訂公告后,房屋改造部門、房屋改造實施單位與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費、搬遷期限等事項,訂立房屋改造補償協議。
(四)發放補償資金、收回權屬證書、搬遷交房。房屋改造實施單位按協議對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并收回權屬證書后,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交房。
(五)發放購房補助、獎勵資金。在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完成搬遷交房并經房屋改造實施單位驗收合格后,再發放購房補助、獎勵資金。
(六)注銷權屬證書、資料歸檔。房屋改造工作結束后,將收回的權屬證書交主管部門注銷,收集、整理房屋改造補償資料,按戶建立改造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改造范圍內向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公布。
第六條 補償范圍與補償方式
(一)補償范圍:包括申請改造房屋房地產價值的補償;因改造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過渡安置的補償;因改造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二)補償方式:縣城建成區內棚戶區綜合改造一律實行貨幣補償。房地產價值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對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不選擇評估機構確定其房地產補償價值的,也可按縣人民政府公布的基準價格進行補償。
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在簽訂協議并搬遷完畢(交付鑰匙并驗收合格)后,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一次性結算房地產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搬遷補償費以及各項獎勵費。如果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有組團購買商品房意愿的,可由政府組織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組團統一向實力強、信譽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團購住房,房價均為商品房市場價。
第七條 土地和房屋建筑合法性認定。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及實際情況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認定。有合法證件的,按證件載明進行認定;無合法證件的,由改造實施單位會同縣房管局、國土資源局、城建局、征拆辦等有關單位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調查認定,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按規定進行補償安置。改造公告發布后在房屋改造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及裝修等改變房屋現狀的,不予補償安置。對原來已經形成的違法違章建筑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到位的,從“以人為本”的角度出發,可以給予適當助拆補助費,補助標準為簡易棚60元/平方米、房屋170元/平方米;經相關部門認定為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補償標準為土木結構15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18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210元/平方米、框架結構240元/平方米。
土地使用權證載明面積超出主體房占地面積的,超出部分屬國有土地性質的,經評估后給予貨幣補償;超出部分屬集體土地性質的,按《石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縣城城區基準地價的通知》(石府字〔2013〕49號)基準地價給予補償;主體房占地以外無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征地標準給予補償。
第八條 搬遷補助費。房屋主體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內的每戶一次性補助1500元;房屋主體建筑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一次性補助每平方米5元計算。
第九條 臨時安置過渡費。按房屋主體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5元標準,房屋主體建筑面積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計付;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十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因改造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由有資質的專業機構評估確定后予以補償。停產停業損失是指對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租金損失和經營者經營損失予以補償。對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時間按6個月計算,對經營者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時間按3個月計算。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參照房屋被改造前經營主體同類同地段房屋市場租金評估確定;經營者的損失參照房屋被改造前經營主體上年度月均應納稅的所得額、從業人員最低工資評估確定。
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改造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筑。
(二)改造決定公告發布前2年持續在經營,并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手續,且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手續上載明的營業場所為被改造房屋。
(三)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稅負核定憑證。
第十一條 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在約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改造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交房的,方可給予獎勵優惠政策;超過規定期限簽訂協議或騰空交房的,不享受任何獎勵優惠政策;補助、獎勵資金按被改造主體房屋(不含附屬房)實際面積計算。
第十二條 補助與獎勵
(一)對在改造補償簽約期限內完成協議簽訂,并搬遷交房的一至三層房屋的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按申請改造主體房屋(不含附屬房)市場評估價值給予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購房補助。補助標準如下:
申請改造主體房屋僅有一層的,按申請改造主體房屋(不含附屬房)市場評估價值60%給予補助。
申請改造主體房屋僅有二層的,按申請改造主體房屋(不含附屬房)市場評估價值45%給予補助。
申請改造主體房屋僅有三層的,按申請改造主體房屋(不含附屬房)市場評估價值25%給予補助。
申請改造主體房屋為四層及以上的,不給予購房補助。
(二)改造進度獎勵。按照各個項目公告中規定的簽約騰房時間,實行分階段獎勵。
第一階段簽約騰房的,按申請改造主體房屋(不含附屬房)市場評估價值予以5%的獎勵。
第二階段簽約騰房的,按申請改造主體房屋(不含附屬房)市場評估價值予以3%的獎勵。
第三階段簽約騰房的,按申請改造主體房屋(不含附屬房)市場評估價值予以2%的獎勵。
第十三條 保障與監督
(一)政府及房屋改造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改造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改造補償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改造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紀檢、監察部門設立舉報電話,對房屋改造過程中的舉報信息進行調查、核實、查處。
(五)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改造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一)房屋改造協議簽訂并補償到位后(即視為房屋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凡已給予補償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設施等均交由房屋改造部門處理。
(二)簽訂改造補償協議時,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應持身份證、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到場,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因故不到場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持相關證件及授權委托書到場簽訂(授權委托書可以由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在改造工作人員現場見證下出具),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原件等權屬證明材料由改造實施單位收回,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產權注銷手續。
(三)申請改造房屋有租賃行為的,由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自行協商解決有關租賃問題。
(四)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在選擇貨幣安置后,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納入住房保障體系統籌解決,優先安排廉租房或公租房,但應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承租合同并按規定交納房屋租金。
(五)改造房屋有關設施的遷移。對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原已獨立安裝了水、電、電信、有線電視等,因房屋申請改造而發生的遷移費用由房屋改造部門承擔。新增戶頭費用由申請改造房屋所有權人自行負擔。
(六)房屋拆除工作必須由房屋改造實施單位委托有拆除資質的企業統一拆除。房屋拆除實施企業應依照有關規定將被拆除房屋的施工方案報建設管理部門備案,方可對建筑物實施拆除。
第十五條 各棚戶區片區項目指揮部或房屋改造實施單位可在本辦法范圍內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細化房屋改造補償方案和相關事宜,報縣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縣人民政府發布房屋改造決定公告之日起施行,試行期為壹年。本辦法實施前縣城建成區范圍內的棚戶區綜合改造所涉項目補償安置政策按原文件規定執行。本辦法實施后,縣城建成區范圍內的棚戶區綜合改造所涉房屋按照本辦法執行,縣城建成區外的房屋改造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抄送:縣委,縣紀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縣人武部,縣委各部門,縣法院,縣檢察院,群眾團體。
石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16年4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