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縣城建公司中介機構選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在城建公司資產監管與運營中的鑒證與服務作用,規范中介機構的選聘及委托服務行為,保護公司合法權益,保證工作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中介機構是指具有執業資格的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測量、咨詢、監理等服務機構。
第三條 委托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范圍包括:項目的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測量、咨詢、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下的中介服務。
第四條 公司根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承辦委托服務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備選庫。備選庫面向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進入備選庫的社會中介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具有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測量、咨詢、監理等業務執業資格。
2、連續開展業務5年以上,年檢合格,無違規違法執業行為或行業組織的處罰,機構內部執業質量控制管理制度健全。
3、中介機構負責人連續開展業務3年以上,沒有重大工作失誤、違法違紀和違反職業道德的記錄。
4、具有與委托項目相關的執業經歷和經驗,且業績優良。
5、原則上需在本縣范圍內設有辦事機構。
第五條 申請進入備選庫的中介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將下列資料報送公司企劃合約部。
(一)書面申請;
(二)從業資格;
(三)中介機構簡介;
(四)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簡介;
(五)基本情況,包括人員構成、部門設置、內部管理制度、資產狀況、執業業績等;
(六)通過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及上年度通過有關部門年檢的相關證明;
(七)中介機構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八)職業后續教育證明文件。
第六條 公司建立中介機構選聘小組。選聘小組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辦公會相關成員3至5人組成。
選聘委員會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標準,按照注冊資本、資質等級、擁有執業資格人數、從業時間、執業情況、機構管理規范化程度、市場信譽度等,對提出申請的中介機構進行初審,提出備選庫推薦名單,報公司經理辦公會審定。
第七條 從備選庫中選聘委托機構主要采取隨機抽取、抽簽、競爭性談判、直接聘請等方式。
(一)經常性委托項目一般由公司視業務情況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二)其他性委托項目,從中介機構備選庫中按1:2的比例選擇符合要求的中介機構,采取抽簽的方式確定。
(三)對于重要的委托項目,通過競爭性談判的方式,確定委托機構。
(四)對于時間緊急或涉及范圍較小的臨時性項目,公司從備選庫中直接選擇。
第八條 公司適時對備選庫名單進行調整。對新申請加入備選庫的社會中介機構按第四條規定選定;對原備選庫名單中的中介機構按服務質量、執業情況實行動態跟蹤和評價,建立中介機構退出備選庫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機構退出備選庫:
(一)已不符合中介機構備選庫入選條件的;
(二)發現有弄虛作假、惡意串通等不誠實行為的;
(三)泄露國家機密和企業商業秘密的;
(四)執業水平、執業質量不高,其出具的報告經專家審查有重大質量問題或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
(五)工作失誤造成城建公司重大損失的;
(六)公司認為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中介服務費用
1、中介服務費用采用合理低價法確定,合同實施推行合約保證金管理辦法,具體為:
服務內容 |
參考單價 |
價格確定方式 |
保證金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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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標代理 |
造價1-1.5‰加其他費0.5~1萬元 |
合理低價 |
按合同價的30% |
1、 合同價不得超過參考單價; 2、 工程招標代理資料費小于合同價的歸代理中介所有,城建公司另外補齊小于合同價差額部分;超過合同價30%以內部分歸代理中介所有,超過合同價30%以外部分由城建公司與中介機構3:7分成。 3、 銀行融資用工程咨詢費用根據實際情況另行確定,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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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 |
90-120元/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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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 |
方案設計 |
2~4元/㎡ 或造價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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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設計 |
造價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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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圖設計 |
造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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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 |
地形圖測繪70-100元/畝;房產測繪按收費標準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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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 |
造價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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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 |
造價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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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 |
報告表1.2-1.8萬元報告書通過招標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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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 |
2萬元-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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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 |
按收費標準的70%計 |
2、采購招標代理費按慣例由中標單位支付,在采購招標文件中進行明確。
3、設計費在設計方案通過后支付50%,施工完畢后支付剩余的50%,并退付保證金;其他中介服務費及中介機構繳納的保證金在服務成果報告審核通過后支付;若中介機構報告與實際情況差異超過5%,則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條 縣城建公司對中介機構實行統一指導和日常基礎性管理:
(一)受理中介機構入庫申請;
(二)對申請入庫中介機構進行資格審查;
(三)提出入庫建議名單供選聘小組決定;
(四)對入庫中介機構建立基礎檔案;
(五)對入庫中介機構服務評價資料進行歸檔和分析;
(六)對入庫中介機構服務過程進行管理;
(七)對入庫中介機構服務質量進行評價;
(八)負責對外統一發布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城建公司的主要責任:
(一)負責對受托社會中介機構的業務指導,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協調執業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二)建立社會中介機構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檔案,加強對受托社會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違背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的社會中介機構和人員有權解除委托并可依照國家規定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三)自覺遵守國家勤政廉政的有關規定,不得干預中介機構執業,不得在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過程中徇私舞弊、串通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嚴禁接受社會中介機構的宴請和送錢送物,切實維護國家的權益不受侵蝕;
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的主要責任:
(一)嚴格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制度要求,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認真執業,切實按照合同或約定履行職責;
(二)對所出具的工作報告的準確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承擔全部責任;
(三)嚴守企業的商業秘密,未經同意不得對外提供和公布各類工作報告和有關資料;
(四)中介機構的執業人員在工作中,應當依法依規,遵守行業準則和職業道德,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嚴格執行內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業務報告的準確、真實、可靠;
(五)中介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造成城建公司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縣城建公司與中介機構簽署受托協議書。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簽約雙方名稱;
2、委托目的和委托業務的內容或范圍;
3、基準日、工作安排和完成期限;
4、簽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5、業務費用與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
7、其它有關事項;
8、雙方簽字、蓋章及簽約日期。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城建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