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機關哪些職權與你相關
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反間諜法》明確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具體達23條之多,為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斗爭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國家安全機關從事反間諜工作雖然隱蔽、秘密,但并不“神秘”、“高冷”,下面梳理幾條與大家緊密相關的國家安全機關職權。
1.“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國家安全部成立于1983年,承擔了原由公安機關主管的間諜、特務案件的偵查工作,可以依法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2.“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依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有權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國家安全機關查驗身份證明和調查、詢問有關情況時,都有義務積極配合,不得推諉拒絕。
3.“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依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間諜人員進行間諜活動需要在一定的場所或單位中進行,如接頭、聯絡、交換情報、藏匿等場所。國家安全機關在進行反間諜工作時,不僅需要到有關場所、單位調查取證,有時還會因跟蹤、監視犯罪嫌疑人而需要進入有關場所、單位,需要相關管理人員配合和支持。
4.“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驗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查驗中發現存在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拒絕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網絡時代的到來,傳統的通過人員竊密等活動已經越來越多地被電子竊聽、竊照、侵入、破壞計算機系統等信息技術所取代,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檢查這些電子設備設施,有利于防范間諜行為的發生。
5.“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反間諜工作需要,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反間諜技術防范標準,指導有關部門落實反間諜技術防范措施,對存在隱患的部門,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可以進行反間諜技術防范檢查和檢測。”實踐中,有的部門不重視技術防范工作,給間諜行為留下可乘之機。一旦發生間諜竊密等行為,損失往往難以估量,因此法律賦予國家安全機關進行反間諜技術防范檢查和檢測的職權。
如果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請立即撥打“12339”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電話進行舉報,查證屬實的將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