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1965年8月
《食品衛生管理試行條例》 發布
1979年8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管理條例》 發布并實施
1995年10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發布并實施
2009年2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發布
2015年4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二次修訂
2015年10月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
2018年12月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第一次修正
2021年4月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第二次修正
食品安全法十大亮點
1、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通過建立出廠檢驗記錄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批發企業的銷售記錄制度等方式,使食品、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全程可追溯。
2、 加強特定標識監管
保健食品的標簽應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3、 強化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關聯主體 的義務和責任
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的資質審查、檢查、報告義務,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抽樣檢驗義務和報告義務、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義務。不履行義務的,要承擔連帶責任,還要受處罰。
4、特殊食品嚴格監管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納入特殊食品,嚴格監管。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5、 為賠償設置最低限額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6、 全面加大處罰力度
大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起點由過去的2000元提升到5萬元,較嚴重的違法行為起點為10萬元。一年內累計三次違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處罰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7、提供場所要受罰
明知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等違法行為而為其提供場所或其他條件的,要受到處罰并承擔連帶責任。
8、重拳整治虛假廣告
發布食品虛假廣告要受罰,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承擔連帶責任。
9、 劇毒、高毒農藥有禁區
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10、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
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