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從事建筑活動的法定資格
進入建筑市場,從事建筑活動,必須具備一定的資質條件,在建筑法中對擾亂資質等級制度的行為作出相關規定:
建筑施工企業和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單位,都必須具有法定的資質條件,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攬工程建筑法中規定:
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應當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建筑法第二十一條);
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建筑法第二十二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建筑法第二十七條);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建筑法第三十四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或單位必須是合格的主體,按照法定條件確定其在業務上的權利能力,鼓勵合格者之間的競爭,禁止用不正當的、欺詐的手段去冒充合格的企業或單位。所以,無論是建筑施工企業、設計單位、勘察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還是建設單位、有關部門,都應當遵守關于建筑從業資格的法律規定,重視以法律手段夯實建筑業發展的基礎。
二、關于工程質量管理的規范
1.保證施工質量的法律措施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這是保證施工質量的根本措施,也是現實中反映出來的一個突出問題,比如,有不少工程中不按圖施工,擅自降低標準,嚴重地偷工減料,釀成大小禍害。
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這項規定是針對現實中建筑材料、設備等質量沒有保證,或者是需要強化對施工質量的控制而作出的決策,賦予了施工企業有復驗把關的權利,以防止低劣的建筑材料、設備進人現場使用,造成質量事故。
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這項規定是表明,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在設計文件中可以注明技術指標,確定質量要求,但不能指定生產廠、供應商,其目的就是為了能選用質量好的產品,防止通過不正常的供應關系使低劣產品用于建筑施工。
2.竣工驗收的基本規定
建筑工程的竣工驗收,是全面檢驗工程質量的必經程序,也是檢查承包合同履行情況的重要環節,因此在建筑法中對竣工驗收的主要條件作出規定,就是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法還規定,負責工程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建立法定的工程保修制度
一是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這項規定表明,質量保修制度成為一項法定的制度,是必須在建筑活動中執行的制度。
二是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
三是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
四是在建筑法中專門規定了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三、建筑工程監理的法律規范
1.工程監理主體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是獨立的中介機構,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建筑法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并且同時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利害關系。
2.建筑工程監理的職責
(1)訂立監理合同。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2)工程監理的法定職權。首先,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然后,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3)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如果工程監理單位違法轉讓監理業務的,建筑法的規定是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任。建筑法的主要規定為:工程監理單位不履行監理義務,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