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公司決策層、管理層應嚴格遵守《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積極營造廉潔、和諧的企業環境。
第二條:公司全體員工應嚴格遵守《員工手冊》有關規定,嚴禁從事以下行為:
(一)嚴禁泄露公司有關重要商業信息或私下給合作方披露公司重要信息和技術成果,變相收受賄賂;
(二)嚴禁直接或變相為施工方不合理工程計量及設計變更、不合格隱蔽性工程驗收、不合格項目竣工驗收簽證;
(三)嚴禁安排親戚到公司相關利益方任職工作或為自己及親戚無償使用合作方工程機械設備、施工材料等;
(四)嚴禁向施工方推銷建材用品或直接介紹經銷商,從中牟利;
(五)嚴禁巧立名目到公司合作方報銷發票或變相侵占合作單位財物;
(六)嚴禁利用采購設備、物品、材料等,謀取私利,收受或索要對方回扣;
(七)嚴禁參與有業務交往單位的旅游或者假借考察名義變相旅游;
(八)嚴禁參與有業務交往單位的娛樂、宴請活動。
第三條:如違反公司廉政規定,一經查實,嚴肅依紀依規給予處分;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將追究經濟責任;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